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林世俊
- 原告和藝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和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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