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新東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