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介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