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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5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告
觭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蓉
被告
顧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3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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