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1號
- 原告
- 東昕水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若男
- 訴訟代理人
- 王雅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179萬4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萬1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