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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告
楊莉芬
被告
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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