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楊莉芬 被 告 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