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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告
鄭玉英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元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0,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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