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告
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勇
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7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聲請費500元後,上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