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勇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7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聲請費500元後,上應補 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