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達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3,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