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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廖欣儀

  • 原告
    陳明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陳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日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4,52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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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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