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陳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日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4,52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