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3號
- 原告
- 游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村田
- 被告
- 融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正謙
- 被告
- 慶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37,480元【計算方式: 1062200+(18000 265.54)+919100+(18000 276.47)=117374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