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1號
- 原告
- 盈俞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靜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 萬6,169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58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及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