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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告
盈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靜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 萬6,169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58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及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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