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夏姿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華 上原告與被告喜蜜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8,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