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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告
鑫德機電有限公司(原名:臨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彥

原告與被告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4,

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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