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 原告
- 鑫德機電有限公司(原名:臨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彥
原告與被告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4,
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告與被告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4,
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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