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鑫德機電有限公司(原名:臨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彥 原告與被告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4,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