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2號
- 原告
- 柳鎮南
劉國勇
黃文奎
王金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柳鎮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322,308元,本應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因係勞工對公司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則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765元。
㈡原告劉國勇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498,141元,本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因係勞工對公司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同上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則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700元。
㈢原告黃文奎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317,258元,本應徵第1審裁判費3,420元,因係勞工對公司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同上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則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710元。
㈣原告王金潁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191,978元,本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因係勞工對公司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同上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則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050元。
三、綜上,原告柳鎮南應繳裁判費1,765元、原告劉國勇應繳裁判費2,700元、原告黃文奎應繳裁判費1,710元、原告王金潁應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