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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7號

回復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告
楊家鎔(原名:楊佳靜)
被告
巨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認兩造間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而請求被告回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該買賣契約之買賣總價款,即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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