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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楊珮瑛
  • 法定代理人
    林隆章

  • 原告
    楊家鎔(原名:楊佳靜)
  • 被告
    巨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楊家鎔(原名:楊佳靜) 被   告 巨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認兩造間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而請求被告回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該買賣契約之買賣總價款,即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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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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