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7號
- 原告
- 楊家鎔(原名:楊佳靜)
- 被告
- 巨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認兩造間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而請求被告回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該買賣契約之買賣總價款,即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