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楊家鎔(原名:楊佳靜) 被 告 巨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認兩造間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而請求被告回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該買賣契約之買賣總價款,即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