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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告
陳奕敏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告
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以文

      賴月雯

      佘憶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既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參照),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查報標的價額或提出上開說明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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