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5號
- 原告
- 陳奕敏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 被告
- 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以文
賴月雯
佘憶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既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參照),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查報標的價額或提出上開說明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