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8號原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426 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