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俊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5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