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李淑端 陳宣文 陳瀚宣 黃日昌 佘佩娟 許志義 李苡妡 張志忠 謝瑤姬 林香如 王芷媚 張嘉文 黃振宏 王芷玄 郭曉菁 林巧佩 郭曉鳳 許素禎 陳行厚 林琇雯 鄭俊銘 陳麗玲 李岱融 劉胡錦玲 陳君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