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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江宗祐

  • 當事人
    李淑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李淑端 陳宣文 陳瀚宣 黃日昌 佘佩娟 許志義 李苡妡 張志忠 謝瑤姬 林香如 王芷媚 張嘉文 黃振宏 王芷玄 郭曉菁 林巧佩 郭曉鳳 許素禎 陳行厚 林琇雯 鄭俊銘 陳麗玲 李岱融 劉胡錦玲 陳君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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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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