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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人
林幼欣

上原告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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