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合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3萬5,33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9,8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3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