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