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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林慶郎

  • 原告
    郭奕涵即郭雪惠與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郭奕涵即郭雪惠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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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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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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