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林慶郎
- 原告郭奕涵即郭雪惠、與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郭奕涵即郭雪惠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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