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284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13,5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3,05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