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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號

原告
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284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13,5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3,05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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