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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告
國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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