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饒雪華、吳文進
- 當事人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雪華 被 告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1,91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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