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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告
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雪華
被告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1,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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