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號
- 原告
- 飛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繼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48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367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9,6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