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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1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44,000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另請求違約金1 億5010萬1140元部分,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不併算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202,5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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