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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28號

給付管理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

上原告與被告太子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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