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 上原告與被告太子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