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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告
海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即鑫二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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