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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告
龍品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
被告
王恩婷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恩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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