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4號原 告 龍品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 被 告 王恩婷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恩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