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李元華
- 原告張家睿
- 被告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9號原 告 張家睿 被 告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4,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葉卉羚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