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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告
張家睿
被告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4,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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