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9號
- 原告
- 張家睿
- 被告
-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元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4,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