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顧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中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觭龍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同時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203,000元、2,151,800元,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33,576元,合計53,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