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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0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國精夏一峯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顧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觭龍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同時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203,000元、2,151,800元,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33,576元,合計53,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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