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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告
科技部中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被告
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儀
被告
蔡和運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徐子婷住臺中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刪除。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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