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月招
- 被告
- 超越科技有限公司即超越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麗
- 被告
- 王國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王國寶」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國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