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1號
- 原告
- 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宇傑
- 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智榮
- 訴訟代理人
- 吳莉鴦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原告複代理人米承文律師」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複代理人米承文律師業於105年8月17日解除委任(本院卷一第157頁),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