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宣日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宣日光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明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其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