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3號
- 原告
- 昱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安
- 被告
-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貨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6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