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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3號

原告
昱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安
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貨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6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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