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 原告
- 黃典隆
- 被告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莊昆山
- 被告
- 陳玉雯
- 被告
- 張玉暄
- 被告
- 王憲義
- 被告
- 陳昭雄
- 被告
- 柯怡伶
- 被告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政
- 被告
-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高誌鴻
- 被告
- 蕭艿菁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康
- 被告
- 吳鎮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424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該裁定中關於應依訴訟標的金額15,730,000元,繳納上開裁判費部分,經原告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4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