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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2號

確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簡綉桃
即原告
吳銘麟
即原告
銘佐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素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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