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簡綉桃
- 即原告
- 吳銘麟
- 即原告
- 銘佐科技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素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傅宗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