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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3號

原告
源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騰秋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被告
力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莘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27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附記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附記事項:被告業於104 年10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903440 號函解散登記,有原告所提經濟部105 年5 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535070790 號函附卷可稽,是被告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僅列董事長羅莘凱為法定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依公司法第322 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規定,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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