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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夏一峯

  • 當事人
    林明燦林明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5號 原   告 林明燦 原   告 林明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被   告 晶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正中 被   告 恆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許桂挺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羅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當日請當事人遵期務必到庭;另請被告訴訟代理人補正下列事項:1.自104年7月10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被告仍承租系爭建物之租賃契約。 2.被告依約按期給付租金之憑證(含數額及入帳資料)。 3.被告援引民法第828條規定準用同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之基礎 事實為何,請以書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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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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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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