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 鄭如妙 被 告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參加訴訟人 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損害 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