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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原告
楊政道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告
樂書婷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被告
翊豐商行
被告
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樂書婷
被告
鄭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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