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原 告 楊政道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 告 樂書婷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翊豐商行 法定代理 人 樂書婷 被 告 鄭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