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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政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樂書婷
即被告
翊豐商行
法定代理人
樂書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鄭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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