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政道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樂書婷 翊豐商行 法定代理人 樂書婷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鄭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