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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李慧瑜
  • 法定代理人
    樂書婷

  • 原告
    楊政道
  • 被告
    樂書婷鄭靜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政道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樂書婷 翊豐商行 法定代理人 樂書婷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鄭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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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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