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政道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樂書婷
- 即被告
- 翊豐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樂書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