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林漢郎
- 被告
- 張林秀枝即玖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