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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吳國聖

  • 原告
    林漢郎
  • 被告
    張林秀枝即玖順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林漢郎 被   告 張林秀枝即玖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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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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