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2號 上 訴 人 郭奕涵即郭雪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