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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

給付分紅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上訴人
林燮志
被上訴人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渝濬即盧錦煌
被上訴人
奇立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渝濬即盧錦煌
被上訴人
盧渝濬即盧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紅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86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據此,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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