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
- 上訴人
- 林燮志
- 被上訴人
-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渝濬即盧錦煌
- 被上訴人
- 奇立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渝濬即盧錦煌
- 被上訴人
- 盧渝濬即盧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紅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86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據此,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