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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楊珮瑛

  • 當事人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   告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盛 被   告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元(計算式:130 萬元+28萬元=15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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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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