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 告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盛 被 告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元(計算式:130 萬元+28萬元=15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