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
- 原告
-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水盛
- 被告
-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元(計算式:
130 萬元+28萬元=15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